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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开展期刊滥发论文问题专项检查的通知



    中宣局室发函〔20214036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宣传部期刊管理处室:

    管理中发现,少数期刊片面追求经济利益,放松或放弃把关要求滥发论文,违背出版宗旨和学术准则,出版质量低劣,还往往存在各类违规问题。为落实《关于推动学术期刊繁荣发展的意见》(中宣发〔202117号)相关要求,规范学术期刊出版秩序,现组织开展对期刊滥发论文问题的专项检查,具体要求如下。
    1.检查对象。

    对属地内以刊发学术论文为主要内容,向作者或单位收取论文发表相关费用,全年发表论文数量在2000篇以上的期刊做到应检尽检。每期大部分论文篇幅不超过5000字或不超过3页,刊期为旬刊、周刊等较密出版周期的期刊应作为检查重点。各地可根据管理实际适度扩大检查范围。
    2. 检查内容。

    1)内容质量水平。期刊内容质量、编校质量、出版形式质量是否符合有关法规要求;刊发的论文是否符合学术规范相关要求;是否存在学术不端等问题。

    2)出版资质情况。期刊业务范围与其实际出版内容是否一致;期刊实际出版内容与出版单位办刊能力是否匹配;年发表论文数量与期刊编辑数量、把关能力是否匹配;期刊出版单位(含期刊编辑部)负责人和各级审校人员是否符合有关资质要求;期刊负责人及采编人员的劳动人事关系是否均在期刊出版单位或其上级单位。

    3)“三审三校”制度落实情况。期刊审校流程是否规范;各环节是否均有明确意见和签字;审校单是否完整留档。

    4)经营合作情况。是否存在期刊采编和经营业务未严格分开、出租出卖期刊刊号版面、与“论文中介”合作、“一号多刊”“一号多版”等违规行为;如果期刊被中国知网、万方、维普等学术期刊数据库收录,其实际出版内容与数据库收录内容是否一致。
    3. 工作要求。

    1)全面深入检查。各地期刊管理部门要把此次专项检查作为切实规范期刊出版秩序、强化期刊宗旨意识和遵章守规意识的重要工作,精心组织安排,按期推进并保质保量完成。在出版内容检查中,要发挥质检单位、业内资深专家和相关学术行业组织的作用,对相关期刊出版质量、学术质量进行检查评估。要加强上门检查约谈以及样刊、审校单、经营合作协议等实物检查,防止用受检单位自查代替管理部门检查,防止少数期刊弄虚作假逃避检查。在全面检查的基础上,对受检期刊是否存在滥发论文及其他问题进行综合认定。

    2)注重分类处理。要根据期刊存在的问题分别提出处理意见,防止不经深入检查简单“一刀切”。对存在出版质量不高及其他不规范问题的期刊,要严肃约谈主管主办单位并推动其开展切实整改,指导相关期刊端正办刊宗旨,加强编辑和同行评审队伍建设,根据其业务范围、出版能力等合理确定内容定位、刊期和年发文量。对存在出租出卖期刊刊号版面、与“论文中介”合作等严重违规行为的,要依法严肃处理和纠正。对办刊难以为继、不具备相应出版和把关能力的期刊作出变更主管主办单位、停办注销等处理。

    3)保证整改实效。各地期刊管理部门要明确相关期刊整改期限和目标任务,严格验收工作,并通过审读、质检等方式检验其整改成效,防止相关期刊“换汤不换药”,通过故意拉长论文篇幅等手段蒙混过关。要推动主管主办单位加强所属期刊日常管理并完善工作机制,有效落实主管主办责任。要严格期刊刊期变更审批管理政策,对学术期刊原则上不再批准变更为旬刊、周刊等较密出版刊期,有特殊情况的应向国家新闻出版管理部门请示。对现有此类刊期的期刊,要结合此次专项检查作出刊期调整处理。对缺乏相应学术资源和办刊投入的期刊,可推动将刊号资源变更到学术科研力量较强、集约化程度较高的单位,优化期刊布局结构。
        各地集中检查时间从即日起共两个月。有关核查处理情况形成专题报告,附每家受检期刊具体查处情况,于1220日前报我局。 


    中宣部出版局

    2021年109



    来源:https://mp.weixin.qq.com/s/s79vhfq5tmo7E3kAzlmtOA

    发布日期: 2021-10-25 浏览: 1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