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中国科学院自然科学期刊编辑研究会”(中文简称“中科院期刊研究会”),英文名为Society of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Periodicals, Chinese Academy of Sciences(英文缩写为SSTPCAS)。
第二条 本会主要由中国科学院所属科技期刊工作者组成,是中国科学院所属的非营利性群众学术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遵守国家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政策,崇尚改革创新、严谨求实的科学精神;团结广大科技期刊工作者,研究科技期刊的理论、技术和方法,交流编辑工作经验;发挥中国科学院出版管理部门和院属期刊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加强院属期刊与社会各界、国内外广大同行的联系;促进会员的职业道德建设,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为广大科技期刊工作者服务,推动中国科学院科技期刊的发展,为中国科学院科技创新服务,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中国科学院出版管理部门的领导,协助开展院期刊管理有关工作。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党和国家有关期刊出版工作的方针政策,向有关领导部门反映科技期刊出版工作的情况、问题并提出合理化建议。积极组织和参与规划、策划科技期刊活动,推动全院科技期刊工作的协调发展。
(二)开展科技期刊编辑出版工作的理论、方法和技术等方面的研究,组织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
(三)协助组织科技期刊审读和年度核验,举办各种业务培训班,提高编辑人员素质,并向有关部门推荐人才。
(四)编辑出版《中国科技期刊研究》及其他有关出版物。
(五)开展咨询工作,组织有关专家为社会提供咨询服务。
(六)举办为会员服务的各种活动,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七)开展为实现本会宗旨所必要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本会原则上由单位会员组成。
第七条 会员入会程序
拥护并遵守本会章程,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自愿提出申请,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即可成为本会单位会员:
(一)院属期刊(包括挂靠在中国科学院的期刊)编辑部以集体名义愿意参加本会的;
(二)同科技期刊紧密相关的研究、情报、新闻、编辑、出版、发行和管理等部门以集体名义愿意参加本会的;
第八条 会员的权利
1.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3.优先参加本会的各种活动;
4.优先得到本会有关的资料、出版物和各种服务;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九条 会员的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承担和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2.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
3.关心科技期刊工作的发展,积极从事科技期刊工作研究;
4.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条 退会
(一)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
(二)会员连续两年(或两次)不交纳会费或长期不参加本会活动,经提示后仍未纠正者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一条 凡违反法律法规,违背职业规范和违反本会章程者,经常务理事会研究通过,分别予以批评、警告、暂停会籍或取消会籍的处分。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第十二条 本会执行机构为理事会。理事会负责:
1.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2.审议本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3.选举常务理事会;
4.决定设立工作机构;
5.制定本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6.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7.决定本会终止事宜和其他与本会有关的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作为单位会员的代表由会员单位推荐、院出版管理部门认可后产生。理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一定的影响;
3.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4.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5.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四条 理事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会议形式不限。
理事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需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院出版管理部门审定。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五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职权,完成理事会的任务,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负责推选理事长、副理事长,并确认通过理事长提名的秘书长,决定聘任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
第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会原则上半年召开一次会议,会议形式不限。
第十七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原则上为专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全体会议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报院出版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同意后方可继续任职。
第十八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并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2.检查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4.处理其他重要事务。
第十九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组织会内工作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和下设组织机构负责人,提请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批;
4.决定专职人员的聘用;
5.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条 秘书处为办事机构,对秘书长负责。秘书处重点组织开展战略课题研究,组织开展学术交流,举办各种业务培训班,组织对会员提供咨询服务,协助组织科技期刊审读和年度核验等事宜,承担秘书长交办的其他事务。
第二十一条 为配合秘书处做好科技期刊专题研究,加强顶层设计,设立期刊出版专家组,主要由我院科技期刊领域的领军人才组成,重点就我院期刊出版工作重大改革发展举措和重大问题提供决策建议、专业咨询、理论指导和技术支持。专家组由院出版管理部门核准、研究会聘任。
第二十二条 本会根据业务需要下设若干工作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为本会内部工作机构。研究会有关领导担任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组织有关理事参加委员会,开展日常专项工作。工作委员会的增加和撤销须经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第二十三条 本会应选择并经院出版管理部门批准确定一个挂靠单位。挂靠单位应为研究会无偿提供至少1至2名专职人员和秘书处办公场所,提供办公条件、财务管理和审计等服务,履行挂靠单位各项监督管理职责,推荐秘书长和专职秘书人选,承担经济管理责任和相关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凡对本会工作有重大贡献的人士可授予荣誉称号,或聘请担任本会名誉职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二十五条 经费来源
1.会员单位交纳的会费;
2.国内外团体或个人的捐赠;
3.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4.业务主管部门支持的经费;
5.有关部门的资助;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会的资产。
第二十七条 本会依托挂靠单位建立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也可按照挂靠单位的财务管理制度,实施日常财务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本会委托挂靠单位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九条 本会资产委托挂靠单位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理事会和财务管理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拨款单位报告和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挂靠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分会的组织与管理
第三十一条 可根据需要,在条件成熟的地区设立分会。分会的成立和撤销需经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三十二条 分会是隶属本会的地区性学术研究团体,在指定地区开展活动,不得开展本会业务范围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三条 分会应依据本会章程制定分会章程,明确分会业务范围、组织机构、资产管理、终止等事项。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理事会全体会议表决通过,并报院出版管理部门审核同意。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院出版管理部门及挂靠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院出版管理部门批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院出版管理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经中国科学院自然科学期刊编辑研究会第五届理事会全体会议审议,于2013年10月14日通过。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全体会议审议,经院出版管理部门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常务理事会。